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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曝光台】2026年4月警示案例
发布日期:2026-04-13 信息来源: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案例简介

2026年4月3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丽水经开区综合执法部执法人员联合南明山街道应消站工作人员对小木溪某建材经营部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存在以下安全隐患:经营部现场存放32袋(每袋25千克)的炳烯酰胺,炳烯酰胺属于危险化学品,该经营部未将炳烯酰胺存放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我部已责令经营部杨某停止使用炳烯酰胺,并立案调查。

【法律条文】

上述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典型意义】

村里“小化工企业”往往设备简陋、工艺落后,容易发生泄漏、爆炸等事故,且违规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情况较为常见。通过规范或关停这类企业,能有效降低对周边土壤、水源和空气的污染风险,保障村民的居住安全和农业生产环境。对典型案例的处理过程及结果,能够在周边区域形成示范效应,增强其他小企业主和村民的环保、安全意识,防止类似问题回潮或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