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现将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有关执法制度公开如下:
一、消防执法规范性文件
内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
二、消防救援机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一)机构名称: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消防救援职责权限: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提出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建议。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和针对性的专项整治工作,指导行业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调查火灾事故,查清火灾基本事实、成因和事故责任。组织指导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地方专兼职消防队伍规划建设与指挥调度,与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建立共训共练、救援合作机制。
(三)大队办公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云景路88号。
(四)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令时:8:30—12:00,14:30—18:00)
三、消防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fe/#/HomeSubset?deptId=001008012007028&webId=135
四、负责人信息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1 | 章勇斐 |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 大队长 |
五、消防监督检查程序、消防监督检查流程图、消防行政处罚流程和执法服务指南。
(一)消防监督检查程序。
1.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2.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1)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
(2)对举报投诉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3.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二)消防监督检查流程图
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的权利(含监督救济途径)。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在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
3.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4.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消防救援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5.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给予个人二千元以上(含二千)或单位三万元以上(含三万)罚款,停产停业整顿行政处罚,以及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当事人认为消防救援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7.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消防救援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8.当事人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当事人的义务
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当事人在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查、检查时,有应配合检查调查的义务。
3.当事人在向消防救援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的决定,当事人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1.电话举报,举报电话:0578-2600707;12345。
2.来信来访举报,来信来访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云景路88号。